簡述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標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2019-04-23 16:42
經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審核通過, 2014年12月31日國家衛計委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2760-2014)將用于替代GB 2760-2011版本,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
新標準與GB 2760-2011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 增加了從原衛生部2010年16號公告至國家衛計委2014年17號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
◆ 將食品營養強化劑和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調整由其他相關標準進行規定。
◆ 修改了3.4帶入原則,增加了3.4.2條款。
◆ 修改了附錄A(食品添加劑)、B(食品香精香料)、C(食品加工助劑)、F(食品分類系統)的使用規定,刪除了附錄D(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名單。
◆ 增加了附錄F“附錄A中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索引”。
修訂特點
● 增強科學性:依據JECFA風險評估報告科學調整使用范圍及用量;
● 跟進行業發展:明確“預混料”這一添加劑發展新方向的使用;
● 結合實際:對部分缺乏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修訂,完善食品類別。
部分主要修訂內容
1. 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調整
2011年我國居民鋁膳食暴露評估結果顯示:面食含鋁量最高,且面粉、饅頭、油條對鋁暴露量的貢獻率最高,結合國際上含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和衛生部關于含鋁食品添加劑征求意見的結果,對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的使用范圍進行了調整;同時為減少膨化食品帶來的兒童含鋁食品添加劑的攝入量,刪除7種合成著色劑鋁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規定。(見下表1)
2. 梳理無工藝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劑
在新版標準修訂過程中,根據行業調查發現2011版標準中有28種食品添加劑的34條規定沒有工藝必要性,因此刪除了這些規定。部分被刪除的食品添加劑見表2。
3. “帶入原則”中明確“預混料”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
新版標準3.4.2條指出:“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標簽上映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這類常見配料如: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復合調味料和裹粉、煎炸粉;用于糕點加工的蛋糕預拌粉。
同是規定食品添加劑由食品原料帶入食品終產品的情況,3.4.2與3.4.1條(即舊版3.4條)的區別是:
——3.4.1規定的是添加劑在食品原料中發揮工藝作用,隨原料不可避免被帶入終產品,在終產品不發揮工藝作用;
——3.4.2規定的是添加劑在食品原料中不發揮工藝作用,以食品原料為載體被加入終產品,在終產品中發揮工藝作用。
舉例:某植物油產品是某種蛋糕的配料,為方便蛋糕(終產品)生產,該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生產過程中起著色作用的β-胡蘿卜素(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勻,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據GB2760-2014的規定,β-胡蘿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可作為著色劑在焙烤食品中食用,蛋糕屬于焙烤食品,因此β-胡蘿卜素可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1.0g/kg。由此可判斷,在該植物油中可添加β-胡蘿卜素且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換算到蛋糕中時不超過1.0g/kg,該情況符合帶入原則3.4.2.。同時,該植物油標簽上應明確標示用于蛋糕生產。
4.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
增加了食品類別“16.02.01茶葉、咖啡”。
5. 表B.2“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單”
——八角茴香、牛至、甘草根、中國肉桂、丁香、眾香子、蒔蘿籽已列入食品香辛料名單,屬食品調味料,不宜作為香料品種,故在表中刪除上述品種;
——規范部分香料名稱,有的進行必要說明和完善,如“杭白菊油”修改為“杭白菊花油”;“茶樹油”修改為“茶樹油(又名互葉白千層油)”。
6. 表C.1“可在各類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殘留量不需要限定的加工助劑名單(不含酶制劑)”增加了過氧化氫品種。
7. 修訂了附錄F“食品分類系統”修訂了46個食品類別,修訂內容包括分類、分類依據、分類的具體描述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1版中的“04.05.02.02包衣的堅果和籽類”(如魚皮花生)在新版分類中被取消,將其涵蓋在已有食品類別中,其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也相應發生改變(見表3)。